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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登记备案人员 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0-11-06    点击:

各党总支、各单位、各部门:

    根据《山西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暂行办法》(晋办发[2003]26号)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》(中纪发[2004]26号)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》(组通字[2014]14号)《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工作的通知》(晋组通字[2018]41号)及《山西传媒学院因私出国(境)证件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山传党发[2017]51号)等相关规定,为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管理,规范证件的备案、收缴、使用制度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    一、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

    全体处级干部。

    二、登记备案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种类

    具体包含:(1)普通护照;(2)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;(3)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。

    三、工作内容

  (一)建立登记备案制度

   1.全体登记备案人员填写《山西传媒学院登记备案人员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登记表》(附件1),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情况(不包含已过有效期的证件),并在承诺栏手写签名。未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,也要进行“零报告”。

   2. 严格履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制度。根据省委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工作的通知》中,填报范围内的登记备案人员发生“新办理普通护照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,或者新发生因私出国(境)情况”的,应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向组织部报告有关变化情况。即时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形式,由本人亲笔填写《即时报告表》(附件2、3)。《即时报告表》与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一并保存,作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的重要依据。

  (二)加强集中管理

   1.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,须交由学校组织部集中保管,统一管理。

   2.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领用因私出国(境)证件后,应在回国(境)10日内主动交回组织部。

   3.因证件损毁、遗失等原因,不能按时交回的,及时填写《山西传媒学院登记备案人员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登记表》,并做出书面说明。

  (三)强化纪律要求

   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管理工作坚持“应备尽备、应查尽查、应交尽交、应处尽处、应防尽防”的工作原则,严格执行相关规定。

   1.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》(中纪发[2004]26号)第四条第三款规定,“对党员干部在出国(境)或办理出国(境)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,甚至伪造、变造或者买卖、使用伪造的出国(境)证件的,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。”

   2.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》(组通字[2014]14号)第二条规定,“对违反出国(境)证件管理规定,拒不交出所持出国(境)证件的领导干部,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,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”

   3.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工作的通知》(晋组通字[2018]41号)中,“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,应当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。”

   四、工作要求

   1.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证件管理工作,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,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职责。要及时将相关要求传达至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,特别是2019年以来新提任处级干部。要结合平时掌握情况,对本单位处级干部持证情况进行核查,确保不留死角,积极配合组织部做好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,发现问题及报告时处理。

   2.登记备案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,充分认识加强因私出国(境)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。要对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情况仔细核实,做到应交尽交。要严格履行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申请办理、使用审批、及时归还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等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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